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1657号之一
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淳
审判员叶岚
人民陪审员童笑钦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