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阔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赵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东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再健,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九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后因东阔公司无履行能力,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九华公司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东阔公司有一批小家电可供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东阔公司所有的一批小家电。九华公司申请本院处置东阔公司上述财产,因东阔公司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本院拟将东阔公司的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双方一致确定该批小家电的市场价格为140万元,并同意本院以该价格为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依据。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双方同意本院处置查封财产,并就案涉财产的市场价格达成了一致意见,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财产。
经公告后,本院于2021年9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涉案财产以980000元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另经公告后,本院于2021年10月3日在上述平台上对案涉财产以784000元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江苏东阔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小家电(详见清单)作价784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本案中江苏东阔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债务。
因被执行人东阔公司已停产歇业,相关资产已被处置完毕,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九华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处置相关财产,且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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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