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6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原告***、***、***与被告***、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诉讼费负担部分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560元,三原告负担560元,被告***负担9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9000元,被告***应负担之诉讼费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92)。”
审 判 长 丁 新 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