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68号
原告:**,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女,193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坤,男,201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市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坤与被告***、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