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68号 原告:**,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女,193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坤,男,201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市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坤与被告***、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