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79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法定代表人:钱胜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磊,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div>
法定代表人:石文明。
原告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17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543,094.93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25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3,094.93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