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1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环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新金山路****楼6厅**。
法定代表人:李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人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审原告:上海士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iv>
法定代表人:杨惠凤。
原审原告:上海航迅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邬桥镇庄胡公路**-249
法定代表人:卢增荣。
原审原告: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石文明。
原审原告:赵利民,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河南省宜阳县。
原审被告:刘琴,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审被告:光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毅。
原审被告:中金慧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船厂路**1,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船厂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飞。
上诉人上海环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5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环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上海XX有限公司的历年年报显示,其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及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实际案由应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上海XX有限公司的历年年报显示,上海XX有限公司曾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号、XX号以及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等地址经营,该地址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前述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请求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521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