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2幢21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666975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海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东升村委会后黎村一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34F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海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计16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