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805号
原告:***,女,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19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叶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令
书 记 员 何 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