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

1592某某与灌南县百年树人实验学校、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1702号
原告:***,男,1977年0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灌南县百年树人实验学校,住所地灌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辉,校长。
被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
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B6栋)。
法定代表人惠寿超,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灌南县百年树人实验学校、**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四新
人民陪审员  沈孝国
人民陪审员  李克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