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845号
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139662295N,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B6栋)。
法定代表人:恵寿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男,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成,男,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398275003D,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十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解修语,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1310元。
审 判 长 吉志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兵
人民陪审员 陶 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