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涟水县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6287号
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B6栋)。
法定代表人:惠寿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伦、嵇永春(实习),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城安东路香江美食城。
被告: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
法定代表人:许志武,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亚红,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高沟镇苏果超市加盟店,住涟水县高沟镇中桥口国际商贸城A6号楼1、2层。
经营者:叶松华。
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涟水县高沟镇苏果超市加盟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张学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