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4838号
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139662295N。
法定代表人:惠寿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化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798140858。
法定代表人:周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四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