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泉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梅岭北路400弄2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793393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金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江村大道***11号119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6496092-0。
法定代表人:裘江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泉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2)宣中民四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金泉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18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安徽金泉管业有限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2019年11月6日,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3195.03元,并支付给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