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3民初9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3元减半收取26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