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503财保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XX路与XX路交汇处,吉林九台农商银行通化二道江支行所在地下室的供热泵房内新建供热机组,保全金额为932,338.63元,明细如下:1.安装换热机1套(含换热器、循环泵及阀门等附属设备);2.安装中区机组补水泵2台;3.安装二次网及分水器各1台;4.在中区分水器上接出DN150管道并安装高区加压泵2台;5.在高区回水管道进入中区集水器前安装阀门及减压阀;新建供热站一次网管道阀门;6.站内管线的防腐保温;7.供热站内电仪设备(含下位机)。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XX路与XX路交汇处,吉林九台农商银行通化二道江支行所在地下室的供热泵房内新建供热机组,保全金额为932,338.63元,明细如下:1.安装换热机1套(含换热器、循环泵及阀门等附属设备);2.安装中区机组补水泵2台;3.安装二次网及分水器各1台;4.在中区分水器上接出DN150管道并安装高区加压泵2台;5.在高区回水管道进入中区集水器前安装阀门及减压阀;新建供热站一次网管道阀门;6.站内管线的防腐保温;7.供热站内电仪设备(含下位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俐
书记员 李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