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924号
原告:**新,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3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诉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新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