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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924号 原告:**新,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3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诉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新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