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5民初20240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沪01**民初2024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机场启航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3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3.90元,因本案以撤诉形式结案,减半收取计5,90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