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建祥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上海恒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021号
申请人:上海恒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法定代表人:严程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永春,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洁沁,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建祥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洪泽县,暂住地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暂住地苏州市。
上海恒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建祥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海恒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合计1122472.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的保全金额不超过12696.60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建祥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22472.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的保全金额不超过12696.60元。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覃 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思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