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匡正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倪瑞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其彦,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匡正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06民初325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归还工程款930,000元、保证金4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220元。
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同年3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除牌号为沪AJXX**的车辆外,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车辆及房产。
2018年4月20日,本院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车管所显示车辆已转出,故执行不能。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匡正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2017)沪0106民初32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杲祥华
审判员 张作春
审判员 吴春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