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梦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民辖24号
原告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梦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丽的近亲属系泗阳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为公正审理案件,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丽的近亲属系该院在编干警,为了案件妥善处理,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此案,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案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徐金鸽
书记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