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3执2299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倪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3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7565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8年9月1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西侧(万佳科技星城S-1幢)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搬迁,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5.2018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阜宁县交通运输局有到期债权,本院随即对阜宁县交通运输局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阜宁县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告知申请人。
6.2018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泗洪县交通运输局有到期债权,本院随即对泗洪县交通运输局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泗洪县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告知申请人。
7.2018年12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417565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田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