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3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倪丽,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泗阳县。
本院在执行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784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N×××××号车辆,对被执行人***账户内冻结到的存款3123.9元已扣划退付申请人。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9月7日至泗阳县××东汇山庄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
5、2018年10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3123.9元,尚有执行标的184716.1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