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379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91号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52111204。
负责人:王曙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叶凡,江苏常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500弄24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0329759Q。
法定代表人:陈殷胤。
被告: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1幢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97738。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
原告***与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