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379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91号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52111204。

负责人:王曙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叶凡,江苏常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500弄24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0329759Q。

法定代表人:陈殷胤。

被告: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1幢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97738。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

原告***与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