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362号
申请人:**,男,1984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52111204。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0329759Q。
法定代表人:陈殷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38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