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燕青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燕青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3民初1415号
原告:上海燕青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369弄1-68号20幢132室。
法定代表人:方燕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女,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上海燕青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燕青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燕青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燕青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上海燕青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包明玉
人民陪审员章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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