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甲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甲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财保52号
申请人:上海甲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可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海,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蔡秉融。
申请人上海甲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3,9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甲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3,9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甲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国栋

书 记 员

杨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