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35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润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139号1幢174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德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先进村路庄5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润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德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35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德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润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德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