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26民初1534号
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城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81141361K。
法定代表人:葛文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深泉巷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453642XY。
法定代表人:潘军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钱,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6元,减半收取计7313元,由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金生
审 判 员 陈月寒
人民陪审员 李舜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