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6民初2580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深泉巷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453642XY。
法定代表人:潘军彪,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城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81141361K。
法定代表人:葛文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闽0626民初258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称,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与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纠纷,与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本院裁定冻结、划扣其所有的在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91756.5元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解除、不划扣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9175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在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到期的工程款2142516.83元。本院在立案受理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冻结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91756.5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规定。故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林金生
审 判 员  陈月寒
人民陪审员  杨桂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庄雯婧
书 记 员  陈泽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