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6财保1号
(2018)闽0626执保11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3月5日出身,住福建省东山县。
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深泉巷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453642XY。
法定代表人:潘军彪,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划扣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6620元。申请人***提供现金24662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662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5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福强
审判员  陈舜茹
审判员  林 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