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东阳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770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100号7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飞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通江路7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7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第三人: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深泉巷1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飞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