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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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770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100号7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飞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通江路7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7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第三人: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深泉巷1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飞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