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8275号
原告: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
法定代表人:朱晖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div>
法定代表人:何宝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政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郝白婷
书 记 员 郝白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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