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7672号
原告: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晖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宝龙,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2月18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亓继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聂文翊
书 记 员 聂文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