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740号
上诉人上海松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尊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5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松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松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上海松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6元,减半收取21,478元,由上诉人上海松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
审 判 员 郑卫青
书 记 员 刘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