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11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且涉及不动产,但并不因此须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专属管辖,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由甲方(即被上诉人)注册地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权约定管辖。本案装饰装修合同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XXX号,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