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52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芦蔡北路2018号。
法定代表人柴昭一。
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蒋培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湘0121民初528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关措施。
2019年7月30日,申请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