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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与杭州茂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茂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下村***下401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南三巷1号6栋2楼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芦蔡北路2018号。 法定代表人:**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茂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9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42元,由上诉人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瑞 审 判 员  李 鹏 审 判 员  **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薇 书 记 员  孟宪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