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君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宏君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10753号
原告闫珊珊,女,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之夫),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陈长生,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宏君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负责人***。
原告闫珊珊诉被告陈长生、上海宏君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3,000元、医疗费1,419.40元、交通费865元,合计15,284.40元。环卫渣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珊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