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延华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延华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8828号
原告:上海东方延华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于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萍。
被告:***,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海东方延华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延华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延华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严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琼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