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卓粤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6民初6813号
原告广州卓粤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粤公司)与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远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翟修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泛远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原告卓粤公司(乙方)与被告泛远公司(甲方)签订《佛山景盛佳园B区住宅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泛远公司将“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景盛园B区住宅智能化施工工程”由原告承接施工。工程内容:小区智能系统辅材采购及施工、布线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系统维护,并负责进行佛山当地技防评审、检测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同约定如下内容:本工程总合同工程造价为:2200000元,该价款为包含材料、材料保管费、辅材、穿线、安装、调试、维护、评审、检测、验收等完成本合同工作的全部费用。双方安装约定的合同总价实施本工程,该合同总价为固定包干总价即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结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双包干;设备安装费及设备单价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实施,结算单价不变;辅材费一次性包干,原则上包括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所发生的所有辅材。工程款支付:完成所有交接手续后,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完成后15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价款在质保期满后返还。工程竣工经甲方即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移交建设单位之日起,进入24个月的免费维护期,质量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如无质量问题的无息返还。 2017年7月31日,原告卓粤公司(乙方)与被告泛远公司(甲方)签订《顺德景盛佳园B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在景盛佳园B区住宅沿街商铺通往小区内部的后面处增设与消防系统联动的电磁锁设备,该增加工程由原告卓粤公司施工。工期及质量同主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一次性验收通过。主合同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不变,补充协议综合单价参照主合同或双方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结算方式参照主合同方式结算。暂定补充协议总价:84073.75元,实际增减的工程量并入主合同进行结算。工程款支付参照主合同。 2017年8月5日,原告卓粤公司(乙方)与被告泛远公司(甲方)签订《佛山景盛佳园B区住宅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佛山陈村景盛佳园步入式1-2层办公室增加智能化系统,该增加工程由原告卓粤公司施工。工期及质量同主合同。主合同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不变,补充协议综合单价参照主合同或双方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结算方式参照主合同方式结算。暂定补充协议总价:27493.61元,实际增减的工程量并入主合同进行结算。工程款支付参照主合同。 2017年,原告卓粤公司(乙方)与被告泛远公司(甲方)签订《佛山景盛佳园售楼处弱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佛山景盛佳园售楼处弱电系统施工工程,工程内容为售楼处智能系统辅材采购及施工、布线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系统维护,并负责进行佛山当地技防评审、检测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同约定如下内容:本工程总合同工程造价为:150019.50元,该价款为包含材料、材料保管费、辅材、穿线、安装、调试、维护、评审、检测、验收等完成本合同工作的全部费用。线缆施工费用和管路的材料及施工费用按实际用量进行结算;设备安装费及设备单价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实施,结算单价不变;辅材费一次性包干,原则上包括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所发生的所有辅材。工程款支付:待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决算,决算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决算额的95%,决算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免费维护期满后,一个月内如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被告泛远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连同监理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章确认,案涉佛山景盛佳园B区住宅智能化安装工程已于2017年10月25日竣工。 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与被告泛远公司签订了《景盛佳园B区住宅智能化系统安装工施工合同》、《佛山景盛佳园售楼处弱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泛远公司承建案涉佛山景盛佳园B区住宅智能化工程及景盛佳园售楼处弱电系统安装工程。2017年11月1日,案涉工程由被告泛远公司移交给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工程养护日期从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结束。 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工程已经结算:关于《佛山景盛佳园B区住宅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泛远公司提交《工程结算初审成果确认表》,经双方审核确认以2257693.69元为结算价,期间被告泛远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438865.78元,剩余818827.91元未支付;关于《佛山景盛佳园售楼处弱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泛远公司提交结算文书后审核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确认工程价为150019.5元,被告泛远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10.7元,尚欠60008.8元未付。综上,两项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878836.71元
一、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卓粤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8836.7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3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上述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12588.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晓辉 人民陪审员  刘艳梅 人民陪审员  梁艳嫦
书 记 员  林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