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339号
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335号7幢461。
法定代表人:朱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帅,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7室R区15。
法定代表人:陈楚霖。
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铭。
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