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339号之一
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335号7幢461。
法定代表人:朱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帅,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7室R区15。
法定代表人:陈楚霖。
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铭。
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泛远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三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泛远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332,065.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为26,025.66元,此后以332,065.8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三盛公司对上述被告泛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泛远公司签订一份《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泛远公司向原告采购网络智能设备,金额为970,000元,货到现场付款50%,安装调试通过验收后支付45%,剩余5%质保金在质保期后无息支付,质保期自通过验收之日起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2017年8月15日通过被告泛远公司的验收。至今被告泛远公司共计支付637,934.14元,尚欠332,065.86元。后,被告三盛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对上述被告泛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工程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但至今被告三盛公司至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表示:1、本案名义上是被告泛远公司采购货物,实际上是由被告三盛公司将三盛宏业大厦5,14-19楼弱电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由被告泛远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两被告之间进行内部结算;2、实际工程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大厦,该地点是双方签署协议前已经明确的地点;3、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泛远公司签订的《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出现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供的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表》显示,工程名称为“三盛伦达5,14-19楼弱电装修工程”,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地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且原告明确案涉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竣工验收表》看,案涉工程涉及装修施工,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