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239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对原告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珥陵酿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118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鉴定费27000元,合计32057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被告已支付27000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鉴定费28620元,合计3219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被告已支付28620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
人民陪审员 林康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