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75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华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民初6275号
原告: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03211817273855708。
法定代表人:陈培元。
被告:江苏东华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快庄村丹延公路5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11816816480981。
法定代表人:薛国生。
原告: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华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原告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