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5343号
原告:欣创(泰州)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KEQW4R,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根思乡双联村北庄。
法定代表人:董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祥,泰兴市根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民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017413X2,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C区2081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鑫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欣创(泰州)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民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欣创(泰州)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欣创(泰州)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