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5547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奇真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聪
书 记 员 王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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