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沪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明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521号 申请人:上海沪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灵山路958号6幢2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明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205号。 登记机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沪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明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的申请。该申请书称,被申请人成立于1996年7月22日,工商注册号:3101051010414,注册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205号,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为1996年7月22日至2006年6月18日,公司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上海沪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海物资总公司。公司成立至今,经营停滞多年,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于2009年10月10日届满,届满后各股东未能达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被告实际已解散,故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提出对其进行强制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沪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明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