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彩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费正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沪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谢毅。
上诉人上海彩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11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彩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沪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9)浙04民终3147号生效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挂靠关系,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郁路****1-721;上诉人挂靠于被上诉人,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履行挂靠经营合同主要义务一方,其住所,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