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汛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洛圣机电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宁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汛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7号
原告洛圣机电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永宁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被告上海汛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圣机电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宁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汛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圣机电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9元,由原告洛圣机电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健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