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方坚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4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就上海高企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4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玖玲